一、 內部稽核之組織
  1.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為獨立、客觀且直接隸屬董事會之單位;設有稽核主管1人,其任免必須經董事會同意。
  2.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法令規定設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
 
二、 內部稽核之範圍
本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所有營利或非營利活動,除依公司營運項目所訂之作業循環外,另針對政府主管機關所要求遵循法規之項目進行稽查。
 
三、 內部稽核之運作
  1. 本公司依據證期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訂定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施行細則」並執行之。
  2. 內部稽核單位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且得另視需要執行專案稽核或覆核,以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功能運作、及時偵防已存在或潛在缺失,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
  3. 每年對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內控制度自行檢查報告進行覆核,併同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提供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作為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