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4
衛福部與農委會對基因改造大豆用途的相關說明

國際上僅將大豆依其品種來源區分為基因改造或非基因改造二大類別,並未將大豆依其用途方式區分為食品用或飼料用等級;我國進出口稅則分類號列亦將大豆訂為單一號列,並沒有飼料用大豆之專屬號列。

基因改造之大豆於輸入我國上市前,皆須通過嚴格之安全性審查,確認其安全性與傳統非基因改造大豆實質等同,並於輸入時,向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始准予輸入,供作食品用。

衛生署為審查基因改造大豆,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由分子生物、農藝學、農業化學、毒理學、免疫學、營養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醫學、生物技術及食品科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依據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評估方法,逐案專業審查,其審查之重點包括產品的毒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等等,也同時參考先進國家對該基改大豆安全性評估結果,最後針對每件申請案加以檢驗,確認轉殖基因之表現情形,整體確保其食用安全,才會發給許可,至於其農藥殘留標準亦經評估國人取食安全無虞後所訂定。

資料來源:
1.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發布日期:2013-06-24】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新聞與公報【文號:6733 102年05月08日】